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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精讲班第24讲讲义

时间:2011-09-07 16:41来源:www.wuyewu.com 作者:注册物业管理师 点击: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列支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列支 1.商品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使用,按以下两种方式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1)用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列支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列支
   1.商品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使用,按以下两种方式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1)用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2)用于部分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2.出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相关业主承担的,按照商品住房列支方式分摊。就是说(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以下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1)依法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依法应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人为损坏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管理企业从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中支出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计划管理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计划管理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的提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按照以下方式提出:
   (1)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2)未实施物业管理但有房屋管理单位的,由房屋管理单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3)未实施物业管理,也没有房屋管理单位的,由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的实施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的实施必须具备各以下条件:
   (1)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通过后实施;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经全体业主2/3以上通过后实施;
   (2)部分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使用计划,经对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1/2以上通过后实施;
   (3)资金使用计划涉及动用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还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3.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急程序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妨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屋顶漏水、道路踏陷)需要立即对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预先垫付有关费用,再按照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后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2)未实施物业管理但有房屋管理单位的,由房屋管理单位预先垫付有关费用,再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后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3)未实施物业管理也没有房屋管理单位的,由有关业主提出使用申请,经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后先从维修资金中支付,再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后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代收代管单位的义务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
(一)代收代管单位的义务(重点)
   1.代收代管单位在房屋灭失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2)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由同级政府统筹管理。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收代管单位,应当接受业主咨询、查询,并定期向业主公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增值收益等情况。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收代管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例题: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收代管单位的义务的描述,不正确的是(    )。
A.房屋灭失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B.公有住房在房屋灭失后,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C.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收代管单位,应当接受业主咨询、查询
D.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收代管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解析:答案是B,收缴同级国库的前提是:售房单位不存在。

 
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责
 (二)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责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
   2.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国务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相关主体的法律单位
   (三)相关主体的法律单位
   1.交存主体的法律责任
   (1)住房购买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予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2)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拒不承担尚未售出商品住房或者公有住房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代收代管单位的法律责任
   (1)代收代管单位未按规定依法移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和账目的,由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收代管单位未按规定定期向业主公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增值收益等情况的,由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3.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律责任(重点)
   (1)代收代管单位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3)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题:代收代管单位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   )以下罚款。
A.3万元
B.5万元
C. 挪用金额2倍
D.挪用金额3倍
  解析:C,代收代管单位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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